12月22日晚间,ST冠福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公司此次立案调查开始于2019年1月,历时快2年,证监会终于有了初步的决定性意见,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共存在三项违规:
1、公司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以及 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为,2015年以来,ST冠福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违规对外借款、共同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上述负债未在ST冠福相应定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披露。
2、2018年半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具体为,2017年以来,ST冠福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名义为相关企业的借款、融资事项提供担保,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3.69亿元。
3、对外担保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具体为,ST冠福2015年度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ST冠福为同孚实业备案发行的私募债提供担保。
后续中,ST冠福就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产品分别出具了《担保函》,包括:
2017年9月-2017年11月分别为“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均包括产品本金等,产品本金累计1.38亿元;
2018年1月-年2018年3月分别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均包括产品本金等,产品本金累计1.47亿元;
2017年分别为“2017年同孚1号文化债权产品”和“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出具担保函,担保范围均包括产品本金等,产品本金累计1.08亿元。
以上《担保函》对 ST冠福的担保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ST冠福的责任影响较为重大,但ST冠福对上述签订的《担保函》均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也就是认为,既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就没有再做信息披露的必要了,实际上,对于已经审议或者披露过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要进行持续跟踪和披露,一旦涉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或者进展,最好履行披露。
在上述三项违规中,第一和第二项违规,时任董秘黄华伦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荣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第三项违规,时任董秘黄华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下来,黄华伦被给予5万元行政处罚,张荣华被给予30万元行政处罚。
此外,实控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决策、主导和指使ST冠福违规对外借款、 共同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事项,张荣华默许、配合或参与实施上述部分事项,导致ST冠福信息披露违法,性质较为恶劣,四人都被采取 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次是《事先告知书》,按照程序,相关当事人还有申辩的机会,不过应该不会有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