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投了反对票,董秘没有,结果一个罚款3万元,一个罚款50万元,这就是董监高签字的意义所在,也是新老证券法划断的典型。6月28日,*ST中新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事先告知书》,中新科技主要存在以下违规: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授意时任董事朱彬彬,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28笔,累计占用发生额6.37亿元,发生额、 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86笔,累计占用发生额 4.20亿元,期末余额8.06亿元。
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中新科技于2019年4月30日首次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同日发表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完整),直至2020年6月在回复上交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才完整披露。中新科技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
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露了部分关联担保。2020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首次完整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对于上述担保事项,中新科技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完整披露。
从《事先告知书》可以看到,监管层多次提到“完整披露”,也就是信息披露的一个原则“完整性”,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其实公司最早在2018年年报中就已经进行了披露,但是披露内容不完整,对于违规担保,2019年年报也进行了披露,但是也未披露完整。
不完整披露=信披违规,如此,2018年半年报开始-2019年年报间的定期报告都是问题财报,在这些定期报告中签字保证真实性的董监高都一起被罚。
处罚结果如下:
对其他董监高适用的是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对时任董事朱彬彬、时任董事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3、对时任监事会主席吴诚祥,时任监事杨晓、陈维建,时任副总经理莫康良、 黄颂、谷康林,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娜,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健,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独立董事则适用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4、对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之所以一个适用了老《证券法》一个用的新《证券法》,关键节点在于在2019年年报的签字上,当时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三位独董看到了风险,果断投了反对票和弃权票。
监管层表示,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健,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4月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次 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推动资金占用解决、信息披露补救等工作及与监管部门汇报沟通,并联合3名时任独立董事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劝导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但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在中新科技 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19年4月得知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了解情况,联名向董事会发函要求查清真相、弥补上市公司损失、责成向监管部门汇报等,在公司现场召开沟通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向董事会提案建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增强内审工作力度等, 但在董事会审议2019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年报中,项振华投了反对票,陈建远、任増辉投了弃权票。
相关处罚目前还只是《事先告知书》,相关人员仍旧可以申辩,待申辩完成后,证监会将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