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罚,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之间会有个申辩环节,之前以为只是走过场,但是实际上申辩还是有点作用,5月14日晚间ST榕泰就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比之前的事先告知书的变化是,董事长的三年证券市场禁入被予以取消。
关于公司违规的原因细节,我们在此不展开说,想了解的可以关注下打开下面的链接,我们之前写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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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处罚中,董事长杨宝生作为代表进行了申辩:
1、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应被市场禁入的情形。
2、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行为均发生于2020 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应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减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此外,2019年年报的披露时间虽然发生在2020 年3月1日之后,但其中涉及的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度内,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后续结果,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一并考虑前述情形。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目前适用的还是2015年修订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违反《证券法》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3-5年证券市场禁入。
2021年1月,证监会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不过目前征求意见后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还未正式发布。
对于申辩内容,广东证监局认为:
1、关于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处罚对象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方面,虽然2018年年报的披露及涉及的相关行为均发生于新《证券法》之前,但其信息披露后一直未予更正,社会危害性一直存在,广东榕泰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另一方面,广东榕泰系基于“掩盖应收账款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及“隐瞒关联交易”的违法故意,连续在2018年年报、2019 年年报编制中分别独立实施虚增利润及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广东榕泰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后才终止,适用新《证券法》进行认定并无不妥。同时,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量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酌情从轻。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类似杨宝生行为可以不被认为是情节严重,可以申请免于市场禁入,另一个结论是关于违法行为是否适用于新《证券法》,官方的解释是,虽然违法行为发生在过去,但是公司一直未主动做出修正,社会危害性一直存在,所以要使用新《证券法》,所以不要认为违法发生在过去就不会被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