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所及3律师收警示函,所涉公司已成功创业板IPO

来源:梧桐树下2022-05-24 09:00阅读:8495

5月23日,河北证监局公布《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环球律师及3名律师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IPO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2、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3、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上述3项行为均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北京环球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三河同飞制冷公司早在2020年12月9日获上市委会议审核通过,2021年4月7日获得证监会注册,2021年5月12日上市,证券代码:300990。

经查,你所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的规定。

(三)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采取包括完善律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执业律师的培训等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三河同飞制冷公司申报创业板IPO于2020年7月6日获得受理,2020年12月9日获上市委会议审核通过,2021年4月7日获得证监会注册,2021年5月12日成功上市,证券代码:300990。公司保荐机构为中天国富。5月23日,河北证监局公布《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环球律师及3名律师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创业板IPO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2、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3、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上述3项行为均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北京环球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三河同飞制冷公司早在2020年12月9日获上市委会议审核通过,2021年4月7日获得证监会注册,2021年5月12日上市,证券代码:300990。

经查,你所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的规定。

(三)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采取包括完善律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执业律师的培训等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三河同飞制冷公司申报创业板IPO于2020年7月6日获得受理,2020年12月9日获上市委会议审核通过,2021年4月7日获得证监会注册,2021年5月12日成功上市,证券代码:300990。公司保荐机构为中天国富。

财通社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热门解读
财通社午盘点评
原文【午评:创业板指涨逾2% 化工板块领涨】指数高开后小幅下探,随后集体走高,创业板指涨逾2%,深成指、沪指均涨超1%,有色铝、半导体、旅游餐饮、染料、水泥等板块活跃,注册制次新股、快手概念领跌,两市个股涨多跌少,涨停50余家但炸板率高,市场氛围一般。
解读师红峻 02-08
掘金智能网联汽车时代,这些上市公司望受益
原文【世界智能汽车网联大会今日开幕 将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路线图2.0》】2020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将于11月11日至13日在京召开,大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主办。据主办方透露,在11日下午举办的大会开幕式上,清华大学教授、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李克强将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路线图2.0》并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路线、愿景和战略目标进行详细介绍。(中证网)
解读师海鑫 11-11
财通社午间收盘点评:市场仍将延续小幅反弹,继续关注部分滞胀的新能源车、城商行、5G通信等板块
原文【午评:指数早盘震荡上涨 周期板块持续走强】指数早盘整体震荡上行,沪指时隔近3个月再度触及3400点,染料、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顺周期行业板块全线爆发,白酒、军工股活跃,机场、旅游股走弱,两市个股涨跌参半,涨停50余家,赚钱效应较好。
解读师红峻 11-23
×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