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披露“监事会决议”是否合规?

来源:董秘学苑2022-04-13 08:20阅读:5847

近日,金力泰时任监事会主席王薇因为正常履职受到干扰而辞职一事引起了监管关注。据公司公告,2020年,在监事会正常履职的过程中,监事会受到干扰,监事会作出的有关履职的决议没有得到披露。2021年,在公司监事候选人推举过程中,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也受到干扰。因无法正常履行监事职责,故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4月12日晚间,公司完成了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透露了具体细节:

据王薇提供的书面材料,2020年11月,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并作出了三项决议,核心是监事会准备对公司2020年经营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拟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和律所协助调查并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和董秘给予配合。

不过,对于这份监事会决议,公司并未发布临时公告,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当时并无出现突发事件,或隐瞒重大未披露事项,同时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此后王薇于2020年12月2日向金力泰发送《监事会履职的通知》中,并未提及“是否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公司认为,如王薇、江昌雄当时确已发现公司有经营情况异常,且有具体事项及合理合法的证据,向公司提出要进行“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考虑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公司确实应当予以披露。

但是,王薇、江昌雄所作之监事会决议,仅是对公司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法》,“例行监督检查”属于监 事会及监事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无需通过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检查公司财务” 本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监事的职权。如将此监事会决议公告,可能会产生误导性信息,可能导致投资者受损,而王薇、江昌雄仅是在根据法定职权对公司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并非是对于“公司重大违规事项”的专项检查。因此公司未将第八届 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作为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两位监事(职工监事因公事未出席)开会作出决议要对公司进行检查,并要求公司配合并发布公告,公司认为监事只是例行检查,也并未提出公司“公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公告监事会决议会误导投资者,所以就没有进行公告。

当然,监事辞职并非单纯因此次事件,毕竟事情发生在2020年,现在都2022年了,之后还发生了其他事情,不过,单纯就本次信息披露处理上,董秘做得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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