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硬刚”反垄断调查,阿里曾1元转让股份

来源:野马财经2021-04-21 09:09阅读:4653

作者|冯伟康

来源|野马财经

面对反垄断调查,五矿发展选择“不认命”。

在披露受到反垄断调查、股价大跌情况下,五矿发展(600058.SH)否认违反《反垄断法》,而结果如何仍有待调查。

否认违反《反垄断法》

4月20日下午,五矿发展向媒体发声,“据公司初步了解,在和阿里巴巴合作期间,五矿电商经营未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情形,不存在损害客户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公司将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并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在前一天,五矿发展发布公告称,因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营企业五矿电商的交易涉嫌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五矿发展在公告中介绍称,2012年5月,五矿发展成立全资子公司五矿电商,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在2015年11月增资入股五矿电商。

至此,五矿电商成为五矿发展与阿里创投、北京海立云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营企业,三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6%、44%和10%。

不过,2019年12月,阿里创投将其持有的五矿电商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

五矿发展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与阿里创投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具体情况、五矿电商的财务状况、阿里创投已经退出五矿电商的客观情况等,参照近期相关类似案例的调查和处罚结果,公司初步估计该调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矿电商并未在公告中透露“涉嫌违反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具体情况。野马财经联系五矿发展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对方未予以回应。

晓德律师事务所陈文明律师向野马财经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目前正在立案调查,是否构成违法要以调查结果为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

不过,陈文明同时判断称:“大概率会涉嫌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从而触及《反垄断法》。”

在披露受到反垄断调查与否认违法之间,五矿发展股价坐上了过山车,4月20日,五矿发展盘中一度跌幅高达9.94%,逼近跌停,公司否认违反《反垄断法》之后,股价又直线拉升,收盘于7.74元,跌幅为6.18%,市值为82.97亿元。

背靠“皇阿玛”,“五阿哥”行不行?

2015年,阿里巴巴入股五矿电商,彼时,五矿发展、阿里创投及新成立的海立云垂共同向五矿电商增资5.9亿元,其中阿里创投以现金增资3.16亿元,以持股比例44%计算,五矿电商当时估值为7.18亿元。

五矿发展称,五矿电商成立后,将成为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融资、投资、管理及运营平台公司。该项目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搭建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关键举措,对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扩展盈利空间、加快向综合性钢铁流通服务商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当时,阿里巴巴十分看好五矿电商,在2015年12月2日的合作发布会上,时任阿里巴巴集团CEO的张勇表示,“此次合作对阿里旗下B2B平台具有特殊意义,希望未来这样的探索可以复制到其他更多垂直行业领域。”

2016年6月,钢铁平台更名为“五阿哥”,定位为钢铁服务B2B第三方平台,以大数据为链条,致力于全面整合信息流、物流以及仓储加工等环节,并提出了“让天下没有难买的钢材”的口号。

在增资后,五矿电商作为合营公司,不再纳入五矿发展合并报表中。新华网曾报道称,自2016年5月正式运行,“五阿哥”已逐步成为钢铁行业流量最大的平台。截至2018年9月份,交易额实现266亿元,会员已达18万家,手机APP注册量12万户,日均用户访问量3万,金融订单保持50%左右的月增长率。

然而,好景不长,在对五矿电商增资4年后,阿里创投在2019年12月以1元转让所持全部股权。

当时,五矿发展发布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五矿电商资产总额为1.98亿元,净资产为1.71亿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96万元,净利润-1.13亿元。

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2020年,五矿电商实现营业收入1587万元,净利润为-2136万元,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确认投资收益-1092万元。

尽管有央企和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支持的五矿电商,也不一定就会一帆风顺。目前,五矿发展还提供借款支持五矿电商的发展,在2020年财报中显示,截至报告期末,五矿发展向五矿电商提供借款余额为2024万元。

结果会反转吗?

近来,反垄断大潮涌起,包括阿里、腾讯、百度、美团等互联网大厂均牵涉其中。

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家明星公司和重大案例,如腾讯控股收购猿辅导股权案、百度控股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好未来收购哒哒教育股权案等。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12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处罚。

陈文明律师向野马财经表示:“我国《反垄断法》使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并未给出其定义,依据第20条的列举,通常表示以下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陈文明进一步解释称:“经营者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的情形为: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此外,如违反《反垄断法》,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责令限期处理以及罚款”等措施。

具体来说,“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五矿发展仅表示“在与阿里巴巴合作期间,五矿电商经营未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情形”。而具体情况,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五矿发展成为首家“硬刚”反垄断调查的企业,你觉得调查结果是怎样的?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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