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人大发布征求意见,即《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此次政策明确深圳后续将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
此次政策明确,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深圳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翻阅这三条规定,主要是:1)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2)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深圳政策实际上是对预售资金监管的漏洞做了填补,也积极响应了今年1月份住建部等发布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当时在该政策中明确,全国统一实行预售资金行政监管模式。1)预售资金监管分为行政监管和金融监管。其中行政监管是指房管局、银行和房企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而金融监管则是银行和房企签署的双方监管协议。从这个角度看,行政监管的目的很清晰,即要强化房管部门对于预售资金和账户的管控,是防范预售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2)此次深圳之所以暂停一些条款,在于此类条例暂时不能随意删除,所以从立法和政策推进角度看,通过暂时不合时宜政策、试点新政策的方法,较好地推进这项新制度,这也说明深圳对于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的重视。全国其他城市也需要注意此类内容,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理顺关系,更好地让预售资金监管和保交楼工作进行结合。
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宋丁公开表示,过去单纯依赖商业银行无法保证预售资金的安全,此前出现的烂尾楼、购房者停贷、停供等现象,归根结底都是资金监管层面出现了问题。行政监管相较金融机构监管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政府给金融机构和开发商之间套上了一层“保险”。政府介入监管后,资金挪用、提前支付等现象能够得到有效规避,有利于整个房地产开发流程中资金的合理配置,进而有助于房地产更加平稳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