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案例

来源:梧桐树下v2021-03-04 08:31阅读:5786

文/梧桐雪妮

境内A股IPO中,实控人为多人的公司不少,实控人共同意志的确定就是实务中的一大问题。《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0规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因此,对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多名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不能简单的仅仅约定实际控制人之间需就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还应当规定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免造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表决僵局。

本文通过检索和梳理部分IPO案例,分析并列出如下几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方式。

由此可见,关于IPO中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在签署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得纠纷能够得到解决,不至于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表决僵局的情况即可。

一、纵横股份(688070):各方对同一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任斌对待决事项的意见为准

根据纵横股份(688070)2021年2月4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的三名创始人股东任斌、王陈、陈鹏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在作出行使相关表决权、决定权或提出议案等意思表示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协商一致意见;如各方对同一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任斌对待决事项的意见为准。上述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但各方以任何方式解除协议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5年。因此,任斌在上述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控制王陈、陈鹏分别持有的公司20.81%、9.18%股份。

这种方式也是IPO申报企业中对共同控制 人意见分歧时最常见的解决方法。

二、米奥会展(300795):以表决权数达到协议各方合计所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意见为各方共同一致的对外意见

根据米奥会展(300795)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其实际控制人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共同于2014年、2016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等《一致行动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各方作为米奥会展股东适用《公司法》或依照《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各方应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各方作为董事或其委派的董事行使适用《公司法》或依据《公司章程》、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规定行使对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前,各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协议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协议各方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如各方在行使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协议各方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如表决权数达到协议各方合计所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则所形成的表决意见即为各方共同一致的对外意见,并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如任何一方通过其关联自然人或其控制的法律实体(以下合称“关联人”)持有公司股份,则该方应确保该关联人签署书面承诺或与本协议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以确保该关联人与本协议其他方保持一致行动,如同该关联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是本协议的当事方。

......

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经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自2011年12月以来,潘建军、方欢胜两人直接持股比例接近,两人均不能单独决定一致行动决议。

2018年9月,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保持对公司共同控制权的稳定,潘建军、方欢胜、姚宗宪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补充约定:“如各方在行使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协议各方必须按其持股比例对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同意或者反对以作出最终意见,不得放弃表决(即弃权)。”

三、中创物流(603967):表决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各方合计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

根据中创物流(603967)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其实际控制人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于2016年1月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有效期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第三十六个月止。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集中行使本协议一致行动股权(份)的部分股东权利,具体包括:

(1)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签约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是否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各方合计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签约各方同意不再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如任一方拟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创联合或中创物流股东(大)会推荐董事或监事人选时,均应事先与其他各方协商一致;如签约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推荐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各方合计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该方不得向中创联合或中创物流股东(大)会推荐该等人选;

(3)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签约各方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签约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各方合计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签约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反对票;

(4)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其他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持充分一致。

2、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各方同时担任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董事的,承诺同意在中创联合和/或中创物流的董事会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在董事会表决事项时保持充分一致,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是否行使提案权或董事会表决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各方合计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否则签约各方同意不再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共同投反对票。

3、签约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时,应委托签约各方的其他任一方按照一致行动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四、奥普特(688686):不能达成一致的,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某一名实际控制人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其余事项均以另一名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

根据奥普特(688686)于2020年12月28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卢治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9.72%的股权,卢盛林博士直接持有公司38.84%的股权,卢治临、卢盛林兄弟合计持有公司78.56%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明确双方对奥普特的共同控制关系,2020年4月2日,卢治临先生和卢盛林博士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确认自奥普特设立,双方对奥普特存在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并约定双方将维持对奥普特的共同控制,直至任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奥普特的股份。

双方共同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安排如下:

1、双方(卢治临与卢盛林)作为董事时任一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其他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身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如果任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提出议案方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以达成双方共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卢盛林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其余事项均以卢治临的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

2、对于非由本协议的当事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双方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表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卢盛林意见进行表决,其余事项均以卢治临的意见进行表决。

3、双方作为股东时,任一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其他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如果任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提出议案方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以达成双方共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卢盛林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其余事项均以卢治临的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

五、吉大正元(003029):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或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当投反对票

根据吉大正元(003029)2020年12月14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股东于逢良、刘海涛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此外,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博维实业、于逢良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与博维实业、于逢良保持一致行动;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于逢良、刘海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46.97%股份。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关于纠纷或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情况如下:

为了更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同意就共同控制公司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同意在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事项中,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及基于股东身份提名的董事在行使董事表决权时也应采取一致行动。同时,为了加固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对公司的控制,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同意作为博维实业和于逢良的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与博维实业和于逢良保持一致行动,以及基于股东身份委派的董事在行使董事表决权时也应与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委派的董事采取一致行动,以此稳定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对公司的控制并对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在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对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共同认可议案内容后,以博维实业、于逢良、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联合提名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博维实业、于逢良、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对于非由博维实业和于逢良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博维实业、于逢良、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应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具体议案时,如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博维实业、于逢良、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应按如下方式保持一致行动: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博维实业和于逢良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以至形成一致意见,博维实业、于逢良、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应按形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协商后,博维实业和于逢良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博维实业、于逢良、英才投资、赵展岳、中软联盟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当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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