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及2名保代、内核负责人收警示函,事发利源精制非公发行项目

来源:梧桐树下V2022-11-25 20:32阅读:27513

(来源:梧桐树下V)

11月25日,吉林证监局发布4份警示函,因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信建投及其2名保代、时任内核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而在一个月前,利源精制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警告并处以5万元-6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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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调未勤勉尽责等“三宗罪”,中信建投及3名责任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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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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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

经查,你在担任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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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胜:

经查,你在担任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的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尽职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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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晖: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保荐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你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时任内核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未能审慎把控业务风险,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11月24日

二、公司一个月前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记载被罚60万元

在10月25日晚,利源精制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警告及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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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利源精制存在多项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8,924,016.24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1、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6,284,324,663.58元。其中,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2、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6,284,324,663.58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3、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4,780,311.35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8,446,724.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95%。

由于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3,194,863.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5%;2018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民,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材料,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提出申辩材料,请求免于处罚;时任监事徐申珅提出申辩材料,请求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经复核,吉林监管局针对上述人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 、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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