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广告公司叫:“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业务,与同类公司相比并没有特殊之处,但因为在2011年,他们做出了一个决定,将公司名称“鸿蒙”注册为商。但没想到,如今这一行为却被华为盯上了,原因是华为也想申请这个商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已审理终结。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鸿蒙”是华为在2019年5月20日申请,而引证商标“鸿蒙”隶属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引证商标在先。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与华为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华为公司相关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
早在今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驳回过华为鸿蒙商标申请。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华为不服,随后又进行了上诉,但终又被二次驳回。
华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同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上诉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没有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即将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阻碍。
三、“鸿蒙”系国民级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华为公司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原审法院未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增加了华为公司的维权成本。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二审法院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但最终,以上理由并没有被北京高院采纳,还是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如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华为已不再能继续上诉。
对于最终的法律裁决,有网友直言:“通过诉讼过程看,华为的表现跟法盲一样”,还有网友表示支持,称“如果华为获胜,才是对中小企业最大的打击,店大欺客,支持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