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晚间,华宇软件发布《关于重大事件的公告》称,公司在审议2021年半年报相关议案时未收到董事长邵学先生的意见,其不能在本次董事会履行职责,同时董事会获悉,其目前正在被北京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留置。
根据公司公告,实际上,2021年3月22日,公司就收到了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先生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
3月22日被通知董事长被留置,结果公司8月29日才对外公告,对此公司的公告解释是:此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论证该事项暂未构成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款的原文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判断认为触发披露条件是:被留置+影响履行职责。而在此次召开审议半年报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前,未出现邵学先生不能履职情形,所以未构成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而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未收到董事长邵学先生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议案的意见,邵学先生不能在本次董事会履行董事职责,结合邵学先生被留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韦光宇先生认为上述情况可能构成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为避免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不能按时披露,立即将上述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的逻辑,大家应该都清楚了,那么这个影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看到,在3月21日之后,此次董事会之前,华宇软件分别在4月20日、6月28日还开过两次董事会,这两次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邵学都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赵晓明代其行使表决权。
此外,在此期间,公司还分别开了两次股东大会,都是由董事王琰先生主持,而在此之前的股东大会基本上都是董事长邵学主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其实也有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监高要出席,股东大会要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华宇软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不知道公司董事长不主持是因为不能履行职务还是不履行职务。就以上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对董事长履职产生了影响呢?
作为对比,我们可以来看一家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类似公告,也是董事长被留置并立案调查,奥福环保则在收到通知后马上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中表示,“潘吉庆先生当前不能完全履行董事长职责。”(备注:奥福环保董事长已经在7月被解除留置开始正常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