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晓编
4月16日,我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诞生!康美药业(600518)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根据以往公告,公司已在2020年期末计提或有诉讼费用5亿元。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
4月17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称:4 月 16 日,康美药业”)关注到广州中级法院公告公示中心发布的《权利登记公告》。根据《权利登记公告》,2021 年 4 月 8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 56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特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相关《权利登记公告》内容详见“广州中院公告公示中心”网站。
一、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该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了该案权利人范围。2021年3月26日,法院发出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1年3月30日,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广东正中珠江、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为该案被告,请求判令前述五被告与马兴田、许冬瑾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
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67名投资者诉称,根据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人、对广东正中珠江及杨文蔚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广东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因此,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哪些人可以加入?
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依据《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接受权利人提交退出诉讼声明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人:林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0310。
本案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
4月16日晚上,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有关部门负责人阐述了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重要意义、显著特征。
1、问: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重要意义?
答: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2、问: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什么显著特征?
答:《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在代表权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等。
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3、问: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
答: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康美药业预告2020年度亏损244-299亿元
4月16日晚上,康美药业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 司 预 计 2020 年 度 归母 净 利 润 约 为-244.80亿元到-299.2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 198.19亿元到 252.59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约为-240.30亿元到-293.7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 191.65亿元到 245.05亿元。
康美药业总股本49.7亿股,4月16日收盘价2.06元/股,总市值102.46亿元。2020年报、2021年一季报公告时间均为4月28日。